依法履行職責,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--我所成功辯護一起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
2009年2月份的一天,一位中年男子面色凝重的走進了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。接待人員了解后得知,該男子姓顧,是為了其兒子顧某某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我所委托辯護。作為本地罕見的危害國家主權犯罪案件,所里非常重視,及時上報司法局有關領導,并指派律師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規定及有關案例,仔細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,多次會見了被告人,對案件有了全面深入的認識,結合對被告人經歷和生活環境,制定了相應的辯護方案。 2009年4月26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,辯護人根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該罪系“行為犯”的特殊性,提出了被告人生活經歷單純,動機是為了取得別人關注而非出于危害國家安全,主觀惡性不大、犯罪情節輕微,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此前一貫表現良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。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(2009)滄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。 經審理查明:被告人顧某某于2008年10月10日晚,在電腦上用“名字隨便換”的昵稱,在QQ群散布“打倒共產黨、大量提供槍支彈藥、要玩就玩國家領導人、搞幾次暗殺、看不慣了就殺、有敢鬧事的就給我打電話”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。法院認為,被告人顧某某在互聯網中QQ群以發表造謠誹謗的言論信息,煽動顛覆國家政權,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,公訴機關指控最名成立。參考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該案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后果,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顧某某酌情從輕判處管制一年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。2009年4月9日宣判后,被告人對判決結果及辯護工作表示滿意,未提出上訴,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,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通過對該案的辯護工作,達到了懲罰犯罪與警示教育的雙重法律適用效果。 該案給了我們新的啟示,在互聯網方便人們生活的同時,人們也應該好好利用這一科技資源,網絡上要和現實中一樣,規范自己的言行。(作者:王金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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